晓黎
现年38岁的王春立曾是北京民族饭店的一名员工。1998年11月30日,王春立等34位员工下岗了。早在10月份,他们在单位进行了选民登记,11月20日选区签发了选民证。可等到选举投票工作结束,王春立他们的选民证始终没发下来,也没人通知他们投票时间,他们没有机会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王春立等16位员工认为,《宪法》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些工人说,饭店解聘了我们,就能在政治上歧视我们吗?下岗工人就该低人一等吗?于是他们状告北京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公民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选举权的案件,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反响。 1999年1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王春立等人要求民族饭店承担其未能参加选举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王春立等人想不通,触犯《刑法》要坐牢,违反《民法》要赔偿,为什么违反了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法院就不管呢? 下岗职工的代理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等律师认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多项权利,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违反宪法的案件处理尚无明确规定,但没有并不等于法院不该管。民族饭店在做选举工作时出现的失误与造成的这种后果有直接关系,已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而北京民族饭店认为,饭店作为企业,只是协助选举委员会工作,没有资格也不可能侵犯公民的选举权,所以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场诉讼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是这部大法目前却没有与之相关的诉讼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导致公民告状无门。